悬疑人说案件 | 第101期
含冤22年,聂树斌今日昭雪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东的玉米地内,出现一名女尸。
这名女子的头部与脸部遭到猛击,并在遭受强奸后被勒住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很快,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被抓住了。
这名嫌疑人就是22年后的今天被改判无罪的聂树斌,当年他才19岁。
之后,案件的侦破进展十分顺利而迅速: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5年4月25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27日被之行死刑。
从被捕到死去,从提起公诉到被执行死刑,不到一年的时间,聂树斌永远消失在青春年华之时。
聂树斌生于1974年11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家里有爸爸妈妈和姐姐,在原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工作。
案发当日,聂树斌上班迟到,受到领班在众人面前的训斥,后脱下工作服赌气离开了。这成为他具备作案动机的导火索,按照“常理”,一个人正在气头上,什么事情都可能干得出来。
另外根据聂树斌指认现场的情况,他在口供里交代尸体的摆放位置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与现场勘验的情况差不多一致。
这是认定聂树斌是有罪的两点依据。
但为什么当时判处死刑,如今又被改判无罪了呢?这实在令人费解。
供认不讳,判处死刑
先来看看法院的判决。1994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1995年3月15日作出判决: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
作为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得知儿子被怀疑强奸杀人自然焦头烂额想方设法挽救儿子。他通过私人关系请到了律师张景和。
张景和在第一次会见完聂树斌后,告诉张焕枝,聂树斌见到他一直哭,问为什么聂树斌对于警方的询问开始不承认而后又承认,聂树斌回答是因为被打的。
但是刑讯这一说法在张景和接受媒体采访时,被完全否认了。
2005年3月,他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一共见聂树斌3次,聂树斌没有一次喊冤的,并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被打的痕迹。他在报道中回忆称,聂树斌当时正值青春期,而且有点迷恋“那种”小说。聂树斌还曾向他讲述作案过程,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出来后,聂家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但是结果依然是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时间为1995年4月27日。
一案两凶,谁才是真凶?
可谁也没有想到,这件原本尘埃落定的案子,在事发十年后的2005年有了新的转机。
2005年,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落网,他主动供述称自己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交待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
王书金才是聂树斌所涉奸杀案的真凶?
在2007年3月12日,王书金被判死刑,但是王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两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张景和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公信力遭到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复查期限先后两次延期,最后至2016年6月15日。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
为什么会从有罪到无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依据为:
一是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
二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常理”这个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现代司法制度中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里也记载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令人感慨的是纵然沉冤昭雪,但生命一去不复返。对于失去儿子二十余年的聂父聂母,他们的心情是否喜悦,聂母只说了“满意”两个字,聂父说今天是20多年来最快乐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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